民事法律业务作为我们的传统强项,广泛覆盖了家事、医事、劳动、侵权、知识产权等多个领域。我们团队的律师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并创造了诸多经典案例。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
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二)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但主要是财产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四)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
(一)民事法律行为须含有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
即民事法律行为须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没有这种意思就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须内容表达完整
意思表示表达不完整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须将内心意思表达于外部
仅仅存在于内心的意思而未表达于外部的,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某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要物行为和要式行为,除上述要件外,还须具备特别要件:要物行为还须交付实物,要式行为还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的时间,既有相一致的情形,也有不一致的情形。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处于同一个时间点,依法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法律行为生效要件的,即时生效;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并非同一个时间,有三种情形:
(1)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须批准、登记生效的,成立后须经过批准、登记程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当事人约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的,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的,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所附条件成就,或者所附期限到来时,该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生效,其成立和生效也并非同一时间。
意思表示的形式
意思表示的形式,即表示行为的方式,通常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依据《民法典》第135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意思表示的形式主要有如下种类。
1、口头形式
指以对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口头形式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对话”的外延包括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当众宣布自己的意思等。
2、书面形式
指用书面文字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也属于以明示的、直接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3、推定形式
指当事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4、沉默方式
指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的情况下,以拟制的方式,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附有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或者消灭前提的法律行为。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期限与条件不同。任何期限都是确定地要到来的;而条件的成就与否具有不确定性。期限可以与条件一起,共同组成对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因素。